
卜韬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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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2306-2309室
专利转让期间发明人是否有特别权利?
当一项专利被转让时,虽然专利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原发明人的特定权利并未因此而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有权在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文件及专利文件上署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适当的奖励,并且在专利实施后还应支付相应的报酬。这意味着无论专利是否已被转让给第三方,作为初始创造者的个人仍然享有上述两项重要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和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五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转让完成后登记手续何时必须办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专利权转让后,为了确保权利变更的有效性,并对第三方产生对抗效力,需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虽然转让合同在双方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专利转让过程中,尽管专利权可能从一个实体转移到另一个实体,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发明人依旧保留着在相关文件中表明身份的权利以及获得相应奖励与报酬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知识创新者劳动成果的认可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