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韬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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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商标恶意注册咋办?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行为。对于此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及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在商标公告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若涉及侵权纠纷,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与商号冲突时法律如何处理?
当商标与商号发生冲突时,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处理此类问题。如果一方的商标权与另一方的商号权相冲突,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恶意抢注或使用的情况;要看是否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保护。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规定为解决商标与商号之间可能出现的权利冲突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具体案件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及证据材料综合考量。
当遇到商标恶意注册时,权利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企业加强对自身品牌的管理和监控,预防潜在的风险。